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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5-2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事业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21〕10号)、《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山大资字〔202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实行分级管控与数字化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实验室安全风险。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各任务组PI为本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细化制定本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对本组实验室组织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3.负责本组新增科研项目安全准入审核;

4.组织本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四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学校及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的专业性安全管理细则,包括日常内部管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风险警示等。

2.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3.承担安全教育、告知的责任和义务,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实验室新增教学科研项目安全准入的申报工作。

6.配合上级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自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7.与在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其他学生导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8.负责协助其它实验室的相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 指导教师为学生开展科研活动所在的实验室安全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学生熟悉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对本人实验所涉及的各项安全隐患进行实时检查整改,有责任对实验室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监督落实;

3.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实验室内开展工作的所有学生应履行以下责任:

1.遵守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范和实验室准入;

2.着实验服,按要求穿戴防护装备(如护目镜、手套),禁止危险着装;

3.严守操作规程,未经培训不得使用高危设备;

4.严格危险品管理,妥善存放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处置;

5.做好环境维护,保持实验台整洁,检查水电气安全,及时报告隐患;

6.掌握应急处置方法,会使用灭火器、冲淋装置等设施,发生事故立即上报;

7.禁止违规行为,实验室内禁饮食、吸烟、嬉闹或单独高危操作;

8.加强团队协作,做好互相监督和传帮带工作。

第三章 夜间巡视制度

第七条 各任务组摸排本组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持续运行设备,填报《夜间安全巡查重点部位上报表》;设备夜间运行期间,应坚持巡视,每次巡视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夜间巡视时必须刷实验室门禁卡留痕,并填写《实验室安全巡视记录表》。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自身情况,可安排本实验室师生、外聘专业人员或协调研究院动力保障人员进行巡视,其中外聘人员需具备专业资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九条 监督机制。研究院办公室不定期对巡视情况进行抽查,核对门禁记录与巡视记录是否一致。如有虚假记录情况,首次予以警告,2次及以上予以关停整改处罚,并与实验室负责人绩效和研究生综合测评挂钩。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问题分类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问题分为三种类型,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

1.一般安全隐患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在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即《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处置表》所列内容。

2.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或有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2)实验室管理混乱,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与落实方面存在较大缺陷,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力的;

(3)不配合实验室安全各级各类检查、管理工作,故意掩盖重大安全隐患,推卸责任的;

(4)参照《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处置表》,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实验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5)参照《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处置表》,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敷衍整改或拒不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相同安全隐患屡查屡改屡犯,安全隐患能消除而未及时消除的;

(6)其他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

3.实验室安全事故

实验室存在《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一般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对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隐患,扣除实验室相应分数,年终对排名在后2名,且扣分达到60分以上的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同时扣罚年终绩效3000元;

2.相关实验室暂停使用,整改完毕并经单位验收合格后启用;

3.对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所在任务组,核减下年度博士生招生名额1名。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验室立即停用整改,经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复核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

2.对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同时扣罚年终绩效5000元;

3.对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所在任务组,核减下年度博士生招生名额1名;

4.《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他处罚;

5.事故案例纳入研究院警示教育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办公室负责对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留档备查,督办落实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处置表

2.实验室安全巡视记录表

3.夜间安全巡查重点部位上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