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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新一代半导体材料材料研究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3-1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院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平台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以及《山东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等目录中的所有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研究院实验技术中心(以下统称“实验技术中心”)危险化学品使用团体(以下统称“PI团队”)二级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实验技术中心是研究院危险化学品的所有权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购买、存储、使用、监督与管理实行全程统一负责。作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牵头责任主体,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修订研究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安全培训;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规范采购渠道,严格审核采购品种、规格及数量;

(三)建立标准化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负责存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分类存放、定期检查;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库、盘点、台账记录、领用、放回手续,并根据台账记录及时通知相关PI团队保证危险化学品供应。

第六条 PI团队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团队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PI团队负责人须组织团队严格执行实验技术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并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使用、放回等环节承担主要监督管理责任。

(二)各PI团队应指定1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负责领用、放回、提交采购手续至实验技术中心,组织参加实验技术中心的安全培训,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安全防护;及时反馈使用中的安全问题。

(三)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直接责任人,指导教师是具体责任人,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监督使用规范,配合完善使用档案,确保领用、使用、放回信息准确对应。

(四)实验室工作、学习(含实习、参观等)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技术中心及PI团队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实验前必须接受实验技术中心组织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及PI团队的岗前再培训;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对自身操作安全及领用后使用、保管环节的规范执行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由研究院实验技术中心统一提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公安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实验技术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山东大学实验耗材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购买,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随用随买,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购买数量,不得在实验室内大量囤积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由实验技术中心专人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记入管理台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条 研究院将建设符合标准的化学品专用储存周转室,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并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二条 剧毒、民用爆炸品、第一类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分类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原则上不能超过一月的使用量。储存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时,暂存周转室储存量不能超过50公斤,实验室专用存储柜存放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放入专用储存柜,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存储柜均须张贴有危险化学品清单,并及时更新,危化品管理员及使用者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清理,定期维护管理系统的危化品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冰箱须满足防爆要求,严禁使用无霜型冰箱存放易燃易爆等管控类化学品;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标识明确、密封可靠。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危化品使用PI团队要严格遵守研究院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审批、登记制度,采购、领取、使用危险化学品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由实验技术中心建立使用危险化学品房间动态管理台账。禁止长期不进行清理或危化品库存超量的单位继续购买危险化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应按量取用,需要临时存放的,应报实验技术中心,选择安全可靠的存放地点,严禁随意摆放在试验台或试剂架上。

第十九条 实验项目制定、实验室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开展实验前,使用人员须认真阅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了解所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实验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 使用管控类危险化学品或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发生化学品撒漏,应做好个人防护,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适当方法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及自配试剂应粘贴有名称、主要成分、有效期等信息清晰的标签,严禁危险化学品敞口摆放;禁止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中,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不使用或少使用管控类化学品。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培训和指导,保证整个实验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高压气瓶使用台账,在使用时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气瓶应标明气体名称、检验合格标识、使用状态等信息,实验完毕关闭总阀。禁止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以源头减量化为原则减少危险废物产生,按照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分类回收、规范管理。

第六章 危化品安全问题分类

第二十五条 危化品使用安全问题分为三种类型,从低到高顺序依次为:

1.一般安全隐患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在各级危化品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即《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处置表》所列内容。

2.重大安全隐患

危化品使用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或有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2)实验室管理混乱,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与落实方面存在较大缺陷,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制度落实不力的;

(3)不配合实验室安全各级各类检查、管理工作,故意掩盖重大安全隐患,推卸责任的;

(4)参照《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处置表》,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实验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5)参照《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处置表》,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敷衍整改或拒不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相同安全隐患屡查屡改屡犯,安全隐患能消除而未及时消除的;

(6)其他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

3.实验室安全事故

实验室存在《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一般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对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隐患,扣除实验室相应分数,年终对排名在后2名,且扣分达到60分以上的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同时扣罚年终绩效3000元;

2.相关实验室暂停使用,整改完毕并经单位验收合格后启用;

3.对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所在任务组,核减下年度博士生招生名额1名。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验室立即停用整改,经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复核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

2.对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同时扣罚年终绩效5000元;

3.对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所在任务组,核减下年度博士生招生名额1名;

4.《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他处罚;

5.事故案例纳入研究院警示教育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院负责解释。